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公司经营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状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www.cshuien.com 2025-04-05 公司经营


法条: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我们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状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1、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条规定,假如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我们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备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很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假如股东主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我们的全部财产承担对企业的债务的清偿义务。

Tags:

公司经营热点
公司经营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